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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实务之背书

来源:上海徐汇区会计培训班    时间:2016/11/10 10:56:08

上海徐汇区会计培训班:【上海会计实操】出纳实务之背书

背书(Endorsement)
 
背书的含义:
 
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的几个相关联词条:
 
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背书的3种主要方式:
 
限定背书: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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